(1)符合下述第3~4项的头痛表现1≥15天/月。 |
(2)规律过度使用21种或多种用于头痛3急性治疗和(或)对症治疗的药物超过3个月。 |
(3)在药物过度使用期间,头痛进展或明显加重。 |
(4)停用所过度使用的药物之后的2个月内,头痛缓解或是重归之前的头痛模式4。 |
说明
注1:与药物过度使用相关的头痛,其临床表现多样,常有特征转换的独特模式,甚至在同一天内,可以从偏头痛样表现转换为紧张型头痛样表现。
注2:过度使用是依据用药的持续时程和每周的用药天数来定义的。关键是用药既频繁又规律,即每周使用2天或以上。有些患者一段时间内密集用药,又有长时间不用药,这样不太可能导致药物过度使用性头痛,因而不符合第2项。
注3:当治疗急性疼痛的药物用于其他适应证时,容易头痛的患者可能发生药物过度使用性头痛。
注4:如果要明确药物过度使用性头痛的诊断,规定停止过度应用治疗急性疼痛药物之后的2个月内,头痛必须改善(缓解或是重归之前的头痛模式)。在停药之前,或是停药之后的2个月内改善尚未出现之时,则可采用“可能的药物过度使用性头痛”的诊断。如果停药2个月之后未出现前述的改善,那么必须放弃此诊断。